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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县1批次月饼抽检不合格出产厂商受处分

发布者:特色作品 发布时间:2024-02-17

  浙江天台县商场监督办理局20日发布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信息数据显现,天台县顶桂食物厂出产的一批次月饼抽检不合格被罚款3500元。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布告如下:

  抽检编号为202308084;产品的姓名:蓉苔月饼;抽样环节:出产;样品类型:工业加工产品;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查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契合GB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县顶桂食物厂。

  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查验陈述。上述蓉苔月饼的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现场已无该批次的蓉苔月饼。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询。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改善出产的根本工艺,从头出产一批蓉苔月饼。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将9月26日出产的蓉苔月饼送至天台县食物药品检测中心,托付检测铝的残留量。2023年10月24日,天台县食物药品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02310003的查验陈述,该陈述数据显现铝的残留量为6.73mg/kg,契合国家食物安全规范。

  当事人为小作坊,适用《浙江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规则》。当事人出产上述查验不合格蓉苔月饼的行为,归于了《浙江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则的出产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查询,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浙江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则决议对当事人处分如下:一、处3500元罚款;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4元。一二项合计罚没款3644元。(天市监处分[2023]422号)。